韩某和苏某共同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还抢走吴某的手机。后韩某被抓获,苏某在
A.李某的父母和祖父母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韩某和苏某应一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C.吴某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韩某赔偿手机
D.吴某在侦查阶段与韩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后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A.李某的父母和祖父母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韩某和苏某应一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C.吴某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韩某赔偿手机
D.吴某在侦查阶段与韩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后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A.李某构成危险驾罪
B.李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D.因张某的死亡是司机紧急刹车造成,李某不构成犯罪
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15周岁的甲在寻衅滋事时致人重伤,应当以敞意伤害器追究刑事责任
B.15周岁的乙在抢夺(1000元项链)逃跑过程中将被害人打成重伤,对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C.15周岁的丙在组织他人卖淫过程中强奸妇女,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D.15周岁的丁先后唆使张某盗窃他人财物1万余元,唆使李某绑架他人勒索财物2万余元,并致被害人死亡,对丁某,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到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A.当众殴打季某后将其禁闭,季某自杀的
B.将季某捆绑过紧致其身亡的
C.殴打季某,将季某打成重伤,由于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
D.先将季某吊起来毒打,后又私自将季某许配他人的
A.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B.应负刑事责任,且应当从重处罚C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负民事责任
C.暂不负刑事责任,满16周岁再负刑事责任
A.当众殴打季某后将其禁闭,季某自杀的
B.将季某捆绑过紧致其身亡的
C.殴打季某,将季某打成重伤,由于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
D.先将季某吊起来毒打,后又私自将季某许配他人的
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二第l题)
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A.警察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致其死亡
B.李某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C.王某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组织者死亡
D.刘某抢夺赵某财物时致使赵某摔倒致死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为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为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