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对考生予以警告,提醒考生遵守秩序继续答题。
B.终止考生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C.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D.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已通过上海市“银行柜员”等级鉴定考试的,自取得证书之日起三年内。
B.确因业务需要设立对公现金专柜而专职从事出纳业务的人员可暂缓参加考试,但应在2012年底之前取得本岗位上岗资格证书。
C.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D.参加市级以上单位组织的业务技术比赛获奖者。
A.参保人员
B.用人单位
C.参保人员本人及其用人单位
D.参保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A.课程考试(查)旷考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该课程成绩记载为“0”分
B.在校期间协同作弊者,可以从轻处分
C.课程考试(查)作弊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该课程成绩记载为“0”分
D.替他人答卷,或请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