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3年3月在县城开了一家快餐厅,因一直未申报纳税,县地税局几次通知其申报,其拒不申报。201
A.2013年5月6日
B.2013年3月10日
C.2013年7月10日
D.2013年5月10日
A.2013年5月6日
B.2019年3月10日
C.2019年5月10日
D.2019年7月10日
A.赵某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去办理工商户登记
B.若赵某和几个好友共同出资开的该餐厅,其未委托共同代理人,则可以推选代表人参与个体工商户登记
C.若赵某和几个好友共同出资开的该餐厅推选出了王某为代表人参与该行政登记程序,后来王某因为健康原因不能活动,则更换代表人可以以口头形式告知工商局
D.赵某和他女朋友去结婚登记,后来因为几千万的业务去不了,他可以委托一下他的孪生兄弟赵某某去代办一下登记
A.李某和张某
B.张某
C.李某或张某
D.李某
A.1160
B.1200
C.1340
D.1500
A.2013年2月,李某新办一家个体网吧试营业,月营业额21000元.免予缴纳营业税
B.2013年3月,某私营餐饮企业营业额18000元,该私营企业免予缴纳营业税
C.2013年1月,赵某的个体快餐店经营收入32000元,成本费用15000元,应缴纳营业税
D.2013年2月,张某的个体冷饮店营业额26000元.该冷饮店应缴纳营业税1300元
E.王某夫妇分别经营两个早餐摊点,2013年2月营业额分别为19000元和16000元.营业额合计超过20000元,应缴纳营业税
A.适用听证程序
B.适用简易程序
C.适用一般程序
事故简介:2013年3月15日,林某驾驶标的车(主车A1111,挂车A111)与对向张某驾驶的微型货车(B2222,交强险投保于人保)相撞发生事故,致三者车驾驶员张某及三者车乘员杨某受伤,两车损坏。林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
损失情况:标的车车损0.5万元,三者车损8万元;张某人伤损失10万元(含医疗费4万元),杨某医疗费1200元。
标的车承保情况:主车A1111:投保交强险;足额投保车损险,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险(车损、三者)。挂车A111:交强险于2013年1月已到期,未续保;足额投保车损险,三者险5万元;不计免赔险(车损、三者)。
请问:标的车承保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项下各应赔偿哪些项目及金额(主挂车分开计算)?依据是什么?
监事张某2012年3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董事吴某2012年8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500股一次性转让
董事罗某2013年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经理王某2014年1月离职,8月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所有股份
发起人王某于2014年4月转让了其所持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
董事郑某于2014年9月将其所持本公司全部股份800股一次性转让
董事张某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0000股,2014年9月通过协议转让了其中的2600股
总经理李某于2015年1月离职,2015年3月转让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A.二审法院于2013年2月1日当庭判决解除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3月1日,张某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B.二审法院于2010年6月1日判决张某赔偿李某2万元。2011年10月5日,张某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未经质证为由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C.上级检察机关于2010年10月对2005年5月下级法院所作的终审判决提起抗诉
D.上级法院于2010年10月对2005年5月下级法院所作的终审判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