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育有子女甲和乙,2008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甲。李某与2014年4月死亡,经查,李某立遗嘱时
A.由甲全部继承
B.由乙全部继承
C.由甲乙各继承一半
D.甲继承多半乙继承少半
A.由甲全部继承
B.由乙全部继承
C.由甲乙各继承一半
D.甲继承多半乙继承少半
A.甲
B.乙
C.丙
D.丁
A.有效,丙、丁应继承分割遗产;乙、戊无权分割遗产
B.无效,应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遗产,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乙、戊继承
C.部分无效,戊有权分割遗产
D.部分无效,应给乙保留应继承份额,然后再按遗嘱继承分割遗产
A.丁
B.乙
C.甲
D.丙
A.李某行使对自己财产的使用权
B.李某所立医嘱有效,属于遗赠的方式
C.子女没有尽孝,依法剥夺其继承权
D.李某的遗嘱因侵犯子女的继承权而无效
A.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甲国法
B.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乙国法
C.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中国法
D.李某所购房产的继承应适用房产所在国的法律
甲(女)与乙(男)于1963年登记结婚,婚后收养一子女,购买房屋一套,1996年乙与比他小近30岁的丙相识,此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周围的群众都认为乙和丙是老夫少妻关系。2000年,甲乙将夫妻共有的房产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款项一直存在银行,准备另行购买房屋。 2008年初,乙因患肝癌住院治疗,禹去医院照顾乙,但遭到甲及其亲友的怒骂。2008年5月11日乙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出售房屋所获款项的一半(40万元)、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手机一部合约50万元的财产遗赠给“朋友”丙所有。13日,当地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公证书。15日,乙因病去世。乙的遗体火化前,丙协同律师宣布了乙的遗嘱。甲感到十分震惊,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当日下午丙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原告与乙是朋友关系,乙立下公证遗嘱将价值约50万元的财产遗赠给原告,现在遗嘱生效,原告接受遗赠,但被告甲控制了全部财产,拒不给乙,因此甲侵害了丙的财产权,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财产。 该遗产纠纷案诉至法院后,社会各界对该案十分关注,对于原告是否有权享有乙的财产,众说纷纭。如果丙取得遗产的所有权,有人认为过有悖于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如果丙不能取得遗产的所有权,有人认为这无异于剥夺了所有人乙的处分权,也违背私权自治的民法精神。当地法院对本案十分慎重,在4次开庭后,认定遗嘱无效,做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宣判后,1500名旁听群众掌声雷动。问题:分析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并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评析。
本案中王某在1999年5月20日所作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A.应以遗赠抚养协议为准,由刘某取得房屋
B.应以遗赠为准.由王某取得房屋
C.应以遗嘱为准,由张乙取得房屋
D.应以法定继承,由张乙和张丙取得房屋
A.张某的身份证原件
B.遗嘱公证书
C.甲市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D.王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E.乙市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