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周某生产经营的某预包装食品净含量标注不规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B.吴某生产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转基因食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对其生产工具不予没收
C.餐饮公司东方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员工郑某从事凉菜制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直接对东方公司罚款五千元
D.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王某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A.吴某的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中的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B.吴王二人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C.吴王二人对此存在共同过错
D.吴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承担主要责任
A.应由王某承担,因其未尽监护职责
B.应由李某承担,因其为雇主
C.应由张某承担,因其为致害人
D.应由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A促进经济发展
B保持社会公平
C维护社会稳定
D增进国民福祉
A.询问王某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B.询问王某不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
C.询问王某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D.询问王某不得在其父亲在场的情形下进行,但可以通知其母亲到场
A.询问王某可以在其父或母亲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B.询问王某不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
C.询问王某必须通知其母到场
D.询问王某不得在其父在场的情形下进行,但可以通知其母亲到场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②④
A.小明被行政拘留3日
B.王某被行政拘留4日,直接送达拘留所执行
C.马某被行政拘留4日
D.对小明不予处罚,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王某(20岁)、李某(19岁)、张某(17岁)、刘某(16岁)因共同抢劫被公安局于2008年4月8日分别逮捕,并被共同关押在看守所某房间。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08年5月7日,人民法院组成未成年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王某、李某都聘请了辩护人,张某、刘某没有聘请,法院也没有为他们指定辩护人。2008年6月2日,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某、刘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之后张父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父无权提起上诉,予以驳回。判决生效后,四人均被羁押至某监狱执行。问:试分析该案例中公安司法机关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并简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