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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单选题]

吴某(17岁)与王某(21岁)是好朋友,由于二人都喜好赌博,于赌场中结识,后结拜为异姓兄弟。吴某在某工厂轧钢车间工作,因吴某常常上班迟到,车间主任甲经常批评吴某。吴某认为车间主任与他过不去。某日,吴王二人一起喝酒,吴某叫王某帮他出口气,并给王某一把刀。王某趁酒劲,冲到甲的家里将甲刺伤。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吴某的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中的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B.吴王二人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C.吴王二人对此存在共同过错

D.吴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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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吴某(17岁)与王某(21岁)是好朋友,由于二人都喜好赌博,…”相关的问题
第1题
王某在某餐饮公司工作半年,因其仅有17岁,故王某与公司之司不成立劳动关系。此题为判断题(对,错)。参考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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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2009年8月1日,吴某(女,21岁,某公司工人)向X县公安局报案称其于7月31日晚被同事高某(男,45岁)强

2009年8月1日,吴某(女,21岁,某公司工人)向X县公安局报案称其于7月31日晚被同事高某(男,45岁)强奸。X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当日对高某刑事拘留。经过三天的侦查,查明,高与吴自97年以来就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吴要高与妻子离婚并与其结婚,被高拒绝,吴便报案称其强奸。侦查人员提取到吴某写给高某的10余封情书,吴、高的几名同事也证实二人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X县公安局于2009年8月10日对高某取保候审,责令高某的父亲为保证人,同时交纳保证金2000元。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未有违反。X县公安局2010年8月15日解除取保候审,但未退还高某保证金2000元。

问题:X县公安局在采取强制措施上有何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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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程某与同事季某原为男女朋友,后季某提出与程某分手,程某怀恨在心,在网络上公开散布季某不实传闻,季某无奈之下以诽谤为由将程某诉至法院。下列公民中不可以作为季某委托代理人的包括:()

A.季某在该法院当法官的男朋友

B.季某的表哥林某,美国纽约州律师,被总部派到季某所在市作为首席代表

C.季某的弟弟,21岁,某知名大学法学院学生,尚未通过司法考试

D.季某的邻居,田某,17岁,法律专业中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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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体育用品买卖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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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王某与吴某通过电于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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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马某今年21岁,在一家公司销售部门做主管,一次因为交通肇事而被自诉人告上了法庭。马某打算委托一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在他所考虑的下列人选中,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的是()

A.他大学的好朋友美国人杰克

B.他在人民法院工作的表姨夫

C.他在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姐姐

D.目睹了他交通肇事行为的同事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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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吴某的林地与邻村王某的承包地相连,因林地产生确权纠纷,张某和王某经多次协商,均未达成合意,吴某向镇政府作出林地确权申请。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王某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镇政府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

B.镇政府应当在收到王某提交的书面答复之日起3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发送吴某

C.吴某和王某可以到镇政府查阅案卷材料

D.吴某和王某可以到镇政府复制、摘抄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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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王某与吴某于1996年结婚,2000年王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60000元,医疗费50000元,2001年8
月吴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1年12月王某与吴某离婚。

问:财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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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吴某因与同事王某有过节,一天,吴某带人到所在单位准备殴打王某。王某不在,吴某看见另一同事刘某(正在上班),因为平时看不惯刘某,即对刘某进行殴打。殴打刘某的过程中,调度员张某正好接到一个电话,有一列火车要送货到单位,吴某误以为张某是报警,即与带来的几个人一起将张某带上出租车开到离单位4公里以外的桥头才让其离开,时间持续半个多小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吴某因看不惯刘某,对刘某进行殴打,虽有明确的殴打对象,属于随意殴打他人,带有无理、流氓的性质,应定性为寻衅滋事

B.吴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

C.吴某对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D.吴某应当以寻衅滋事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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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吴某与钱某等9人共同人股经营A棉业有限公司。2005年2月,棉业公司轧出的一批皮棉出现质量问题,被纤维检验局扣
押,但检验局未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吴某与钱某合作过程中,由于相互缺乏信任,难以继续合作。3月份,钱某等人均将股份转让给公司新股东后退出棉业公司。

在清算经营期间账目过程中,经吴某要求,钱某等人在同意承担省纤维检验局未来罚款的协议上签了字。当年9月13日,纤维检验局向棉业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欲对该公司处以巨额罚款。吴某非常着急,到处寻求减免罚款办法,后经人引见了王某。王某称其熟人多、路子宽,能疏通关系减免罚款。吴某与王某订立协议,约定由王某出面全权处理罚款事宜,费用2.6万元包干。

吴某按王某要求先行支付“活动费”1万元。然而一个月后,纤维检验局仍对棉业公司罚款9万元。吴某找到王某,王某解释“本来不止罚9万,是经过活动才降下来的”。原告吴某又找到钱某等人,但他们均不承认该笔款项支出。吴某遂将钱某等7被告诉至法院。

彭泽县法院认为,原告吴某诉请的“活动费”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1万元债务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应予以驳回。据此,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吴某要求被告钱某等7人分担“活动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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