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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在结算工程款时发生纠纷,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开发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法院在审

理中发现:双方当事人起草的合同,开发公司始终未签字盖章使之生效,因此,关于应当给付多少工程款,双方各执一词,争议很大;施工过程中,开发公司给了建筑公司多少材料,双方说法也不一,争执激烈,案情比较复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给付工程款130万元。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认为案件比较复杂,于是将案件交给一位比较有经验的法官独任审理。该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很快审理完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问:此案在诉讼程序上错误何在?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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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预先垫付20%的工程款,但没有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后两天公司就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建筑公司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偿还垫付工程款的利息,人民法院应()。

A.对该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B.对工程款请求诉讼予以支持,对利息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C.对该诉讼请求全部不予支持

D.对工程款请求诉讼不予支持,对利息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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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1996年4月28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建造办公楼、传达室的建筑工程承
包合同。合同规定工程期限从l996年4月28日开工至l996年7月28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确保合格,力争优良;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按补充协议办理。补充协议规定:传达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工程款;办公楼主体完成一层时支付工程款30%,屋面工程完成时支付工程款30%,竣工验收结算后,留尾款40%在半年内付清。该工程于当年5月开工,同年lo月底竣工,所耗资金全部向银行贷款,但建材有限公司却未按补充协议规定支付工程款。 建筑公司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并要求对原告建造的价值88.9万元的办公楼、传达室及水泥路面享有留置权,在拍卖后优先支付原告的工程款。

(1)请问对于该建筑公司因工程款纠纷的起诉,法院应否予以保护?

(2)通常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是什么?

(3)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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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某建筑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造价为1000万元的建造合同,建设期为2年,第一年实际发生工程成本400万元,双方均履行了合同规定义务,但在第二年末由于建筑企业对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无法可靠的估计,所以与甲公司只办理了工程款结算360万元,随后甲公司陷入经济危机而面临破产清算,导致其余款可能无法收回。则关于该合同收入与费用确认的说法,正确的有()。

A.合同收入确认方法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

B.1000万元可确认为合同收入

C.360万元确认为当年的收入

D.400万元应确认为当年费用

E.1000万元可确认为合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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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安达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初开始开发甲、乙两块土地。甲土地为商品用土地,竣工后对外销售;乙土地为自用建设场
地,计划用于本公司楼盘建设。本月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以银行存款支付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15000000元,其中:甲土地7000000元,乙土地8000000元。

(2)以银行存款支付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勘查测绘费500000元,其中:甲土地200000元,乙土地300000元。

(3)由第一建筑公司承包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应付工程款650000元,其中:甲土地300000元,乙土地350000元。

(4)甲土地公共配套设施水塔竣工,结算应付工程款180000元。

(5)结算土地应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100000元,其中:甲土地60000元、乙土地40000元。

(6)月末,甲土地开发完成竣工验收,结转开发成本。

要求:为安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上述业务作出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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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停工损失与质量纠纷案 背景 上诉人:某建筑工程总公司 被上诉人:济南市某行政单位 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以

停工损失与质量纠纷案

背景

上诉人:某建筑工程总公司

被上诉人:济南市某行政单位

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与济南市某行政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

1990年3月7日,某建筑公司与某行政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行政单位将拟建工程委托给建筑公司施工,建筑面积为3539m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实行预决算制,执行87定额,工程造价暂定200万元,工期300天。付款方法约定为:合同生效后10日内,发包方一次拨付50万元作为开工备料款,以后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拨付到90%时停付工程价款。工程竣工交验10天内,发包方以决算额为依据,付清尾款。发包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书10日后仍不结算工程款,应按工程结算总额付给对方贷款利息。合同另外约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发包方应赔付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以后在施工过程中,应行政单位要求,增加了修建行政办公大楼工程,但未签订书面合同。1991年7月,因行政单位资金不足,工程停工。停工期间,建筑公司在工地留有少量人员和部分设备。1992年10月,工程复工。1993年9月,工程竣工。同年9月28日,工程未经验收,行政单位即搬入使用。此后,行政单位根据需要,对部分工程进行了更改。该项工程经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营业部审定,工程总结算价值为:4553935.82元。截至1994年4月14日,行政单位共计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229529.13元,尚欠工程款1324343.69元。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工程竣工后,建筑公司陆续向行政单位提交施工结算书,于1993年12月3日全部提交完毕。行政单位迟至1995年3月22日才将双方结算书送交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审核。该行于1995年4月21日作出审定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已实际履行,合同有效。行政单位未及时给付工程欠款,构成违约,除立即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外,还应支付工程欠款的违约金(从1995年4月22日起计算到给付之日止)。行政单位提出工程质量不好,不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主张,因工程未按程序验收,行政单位即搬入使用,并对该工程部分作了更改,且诉讼中并未提出反诉,故其主张不成立。建筑公司要求行政单位支付迟廷给付材料、进度款的违约利息,因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迟延给付材料、进度款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且建筑公司垫付材料、进度款属自愿行为,故建筑公司此主张不应支持。关于建筑公司主张停工损失问题,停工期间,建筑公司虽有相应损失,但复工前后没有向行政单位提出损失的计算和商议赔偿有关事宜,现建筑公司举证不充分,难以查证具体损失,加之建筑公司在法院组织调解时也自愿放弃该项诉讼请求,故此诉讼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如下:

(1)由行政单位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欠款1324343.69元,并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违约金(自1995年4月22日起至1996年5月16日止每曰按万分之三计算,1996年5月17日至给付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2)驳回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行政单位负担25000元,建筑公司负担5000元。

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以下上诉请求。

(1)行政单位应依约承担逾期给付进度款的违约金805719.80元。

(2)行政单位应赔偿停工损失314474.99元。

(3)行政单位不支付工程欠款,按合同约定应以工程结算总额为基数支付违约金,自工程竣工之日起10日后起算(即1993年10月8日起)至支付之日止。

(4)原一审判决没有判令给付欠款和违约金的时间,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明确。

行政单位答辩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建筑公司与行政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行政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尾款,逾时不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建筑公司提出行政单位应支付迟延给付进度款违约金的请求,合同中对迟廷给付进度款如何计算违约金约定不明,且建筑公司并未因此造成损失,故此请求不予支持。建筑公司要求行政单位赔偿停工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由于行政单位未能提供资金,致使工程中途停工,确给建筑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酌情判令行政单位给予适当赔偿。建筑公司提出工程欠款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以工程结算总额计算,该项约定显失公平,不应保护。原审判令按工程欠款数额计算违约金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日期,考虑到行政单位确有故意拖延审核结算的情节,根据公平原则,以1993年12月3日建筑公司提交完竣工结算书之日扣除建设银行审核结算实际花费的时间(1995年3月22日至4月21日,共计30天),即从1994年1月3日起开始计算。一审判决未判令行政单位给予付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的时间,二审中应予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变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1项为:行政单位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欠款1324343.69元,并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违约金(从1994年1月3日起至1996年5月16日每日按万分之三计算,1996年5月17日至给付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2)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2项。

(3)行政单位赔偿建筑公司停工损失20万元。

(4)驳回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某行政单位应给付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付清。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60000元均由行政单位负担。

分析此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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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背景资料:某开发公司(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了某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总价为800万元,工期为4个月。承包合同规定:(1)主要材料及构配件金额占合同总价的%;(2)预付备料款额度为合同总价的士%,工程预付款应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备料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工程款的方式连续收回;(3)工程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3%,甲方从乙方每月的工程款中按3%的比例扣留;(4)除设计变更和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总价不作调整。乙方每月实际完成并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见下表: 某工程各月实际完成产值(单位:万元)

月份 3 4 5 6

完成产值 150 200 250 200

项目经理部为了搞好现场管理,加快施工进度,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并从现场实际条件出发,作了以下几项的具体安排:

(1)按照文明施工检查的项目,在已经完成了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材料堆放、现场防火、施工现场标牌的基础上,对其他未完成的项目要求忙完善。

(2)因临时建筑不足,安排部分工人住在已建成的该工程地下室内。

(3)为加快施工进度,每天要施工到晚上12点。

问题一、本例的工程预付备料款是多少?

问题二、工程预付备料款的起扣点是多少?从几月份起扣?

问题三、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现场围挡设置高度应是多高?未完成的文明施工检查项目还有哪些?

问题四、项目经理部对工人的住宿安排和工作时间安排合理吗?请说明理由。

问题五、保修期满甲方应返回乙方的保修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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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下列在会计核算时,不会使用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的有()。

A.工业企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到的款项

B.商业企业出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C.工业企业销售货物预收的货款

D.建筑公司跨市建造写字楼预收的工程款

E.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预收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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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盛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兴隆小区,开发规划建造商品住宅31200平方米、邮局300平方米、锅炉房90平方米,其中邮局
建好后将有偿转让给市邮政局。该小区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按各项开发产品的建筑面积进行分配。

兴隆小区在开发过程中,发生了下列有关开发业务:

(1)用银行存款支付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13400000元、前期工程费420000元、基础设施费6740000元。

(2)土地开发完工,结转其开发成本。

(3)将建筑面积3120平方米的1号楼商品住宅的建筑安装工程发包给中华建筑公司施工,工程标价为2560000元,已预付工程款20000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后用银行存款支付余款。

(4)用银行存款支付各项开发间接费用501200元。

(5)经分配,1号楼应负担开发间接费用8000元。

(6)锅炉房工程完工,结算工程价款350000元。

(7)计算1号楼应负担的锅炉房开发成本。

(8)结转1号楼的开发成本。

(9)邮局工程完工,支付工程价款249600元,并结转其成本。

要求:为盛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上述业务作出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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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下列业务,在会计核算时不会使用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的有()。

A.建筑公司建造写字楼预收的工程款

B.工业企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到的款项

C.工业企业销售货物预收的货款

D.商业企业出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E.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预收的销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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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下列采取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在会计核算时,不会使用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的是()。

A.建筑公司跨市建造写字楼预收的工程款

B.工业企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到的款项

C.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预收的款项

D.工业企业销售货物预收的货款

E.商业企业出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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