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预先垫付20%的工程款,但没有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后两天公司就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建筑公司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偿还垫付工程款的利息,人民法院应()。
A.对该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B.对工程款请求诉讼予以支持,对利息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C.对该诉讼请求全部不予支持
D.对工程款请求诉讼不予支持,对利息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A.对该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B.对工程款请求诉讼予以支持,对利息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C.对该诉讼请求全部不予支持
D.对工程款请求诉讼不予支持,对利息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A.2.4
B.3
C.1.8
D.5
A.江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宏达建筑公司签订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
B.江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宏达建筑公司首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其余合同均无效
C.江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宏达建筑公司最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其余合同均无效
D.若该建设个程竣工且质量合格,则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丁合同有效
甲房地产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下称乙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甲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4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乙公司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丙公司施工时未对通行工地的道路设防护措施,行人陈某路过时,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甲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梁某购买了3号楼501号房屋,预交了10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甲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梁某的事实。(首都经贸2010年研) 问:
对于陈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A.房屋预告登记
B.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C.房屋转移登记
D.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A.1500
B.5000
C.6000
D.8000
A.李某按成交价1%缴纳契税
B.房屋交付后,李某转让该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C.李某抵押该房,减半征收印花税
D.李某出租该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A.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经备案,合同无效
B.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可以约定面积误差处理方式
C.李某可以将预购的未竣工的商品房再转让
D.商品房预售后,甲公司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A.144.75
B.145.75
C.149.75
D.151.75
方)的商务楼工程施工,同年5月21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5月该工程封顶时,建设方发现该商务楼的顶层17层和15层、16层的混凝土凝固较慢。于是,建设方认为施工方使用的混凝土强度不够,要求施工方采取措施,对该三层重新施工。施工方则认为,混凝土强度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不同意重新施工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双方协商未果,建设方将施工方起诉至某区法院,要求施工方对混凝土强度不够的三层重新施工或采取其他措施,并赔偿建设方的相应损失。根据双方的请求,受诉法院委托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按照两种建设规范对该工程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下:根据原告即建设方的要求,检测中心按照行业协会推荐性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范》(CECS03:2007)的检测结果是:第15层、16层、17层的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达不到该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他各层的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均达到该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被告即施工方的请求,检测中心按照地方推荐性标准《结构混凝土实体检测技术规程》(DB/T29—148—2005)的检测结果是:第15层、第16层、第17层及其他各层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均达到该规范的要求。
问题(1)本案中的检测中心按照两个推荐性标准分别进行了检测,法院应以哪个标准作为判案的依据?(2)当事人若在合同中约定了推荐性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仍须优先适用?
A.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的总价款1.2亿元的住宅及配套工程
B.从某建筑公司承接由建设单位发包的办公楼项目中装饰装修部分,合同价为300万元
C.与张三签订协议,承接住宅扩建及装修装饰工程,合同总价34万元
D.A建筑集团与某大学签订合同,承接教学楼及宿舍新建及改造工程,具体施工由集团下属的子公司进行施工,合同总造价5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