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合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9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9月2日,向山雁公司购进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
天合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9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9月2日,向山雁公司购进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为255000元、43350元,支付运费5000元(已取得发票),材料已入库,货款已通过银行支付。
(2)9月5日,向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农产品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160000元,货款已支付,农产品已入库。
(3)9月8日,销售产品1000件给兴隆公司,专用发票注明价税分别为480000元、816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10000元;货已发,已收齐货款。
(4)9月12日,兴隆公司因质量问题退回产品100件,并提供购买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退货证明单,企业据以开出红字专用发票价、税款分别为48000元、8160元;退货已入库,货款已退回。
(5)9月15日,兴隆公司将产品300件分配给投资者,成本价为100元,无同期同类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税务机关估定成本利润率为10%。
(6)9月18日,购进的原材料因保管不善发生变质,损失价值20000元,增值税税款3400元。
(7)9月22日,销售产品800件给昌盛公司,不含税货款价值200000元,另收取其他价外费5850元,随产品一起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4680元。
(8)9月23日,收到投资者投入原材料一批,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为120000元、20400元,材料入库。
(9)9月23日,发给兴隆公司的包装物因对方原因无法收回,其押金转为收入。
(10)9月27日,购进材料一批,材料已运到并验收入库,但结算凭证尚未到达,款未付,合同价格80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计算该企业2009年9月份应纳增值税并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