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5日,李小光(化名)从某名牌大学法学院毕业,被分配到某县工商局工作。次年5月2日,李小光在
1999年6月5日,李小光(化名)从某名牌大学法学院毕业,被分配到某县工商局工作。次年5月2日,李小光在其负责的批发市场检查时,看见一个犯罪分子正在抢劫,遂将其扭送至附近派出所。6月6日,李小光在向个体业主于涛(化名)收管理费时,与于涛发生争执,并殴打了于涛,将其摊点掀翻,造成部分家具损毁。事后6月10日,某县工商局发文给李小光以记大过处分,李小光不服该处分。于涛在6月15日向某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县工商局和李小光赔偿其损失,某县工商局称,殴打于涛非本局授权行为,工商局对于涛的损失没有过错,并且经某县工商局研究,并报有关机关批准,已决定李小光转任到某县工商局某工商所工作,所以某县工商局对此事不负任何责任。(东财2004年研) 试问: (1)本案中有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2)法院能否受理李小光和于涛的起诉?为什么? (3)某县工商局的辩称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4)李小光转任到某县工商局工商所,属于公务员法律关系变更的哪一种情况?该情况的基本原则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