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是A县人,但是常年在B县打工。一年春节从B县回A县过年,途径C县。在长途汽车上与某乙攀谈,某乙问他是否想顺路赚点钱,甲就问乙有什么路子。乙说在C县他有一批冒牌酒,可以低价给甲,甲拿回A县就可以转手赚一笔。甲同意了,于是到了C县后,甲和乙就下了车,乙将一批冒牌酒卖给了甲,甲 又坐车回到了A县,将冒牌酒在当地出售牟利,后被有关行政机关查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A县行政机关管辖
B.由B县行政机关管辖
C.由C县行政机关管辖
D.由A、C县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管辖
A.由A县行政机关管辖
B.由B县行政机关管辖
C.由C县行政机关管辖
D.由A、C县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管辖
A.县工商局的做法虽然不合理,但是在其自由裁量权之内
B.甲只需向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的延续,字号无需工商局批准
C.甲饭店的字号须经县工商局批准,但工商局不予批准的理由不成立
D.县工商局的行为完全合法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B.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
C.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需要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A.张某回国携带应申报物品而没有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走私,对其做出没收物品,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
B.个体户杨某在贩卖生猪时被“生猪办”执法人员查出没有完税凭证,并拒绝申报纳税 “生猪办”执法人员遂通知公安机关以妨碍公务将其留置盘查48小时。后国税分局根据“生猪办”认定的事实,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杨某没有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处以罚款900元
C.某县一饮食店,未在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就开始营业半年后被工商部门查获罚款,县地税局通过调查,对该饮食店下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补税、缴纳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D.某甲是河北人,在北京打工。因为多生一孩违反了地方法规的规定,已经依据北京市某区计划生育部门的决定在北京缴纳了社会抚养费。某甲在回家探亲时,其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根据河北省有关规定亦对某甲的超生行为征收了社会抚养费
判断:2009年11月7日(星期六)。某县公安局提请县人民检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某甲。因期间届满之日11月14日是周末,县人民检察院可以于同年11月16日做出批准逮捕某甲的决定。(西南政法2010年研)
A.甲、乙同为A县人,两人商定去B县打工,在B县汔车站,两人发生口角,甲将乙打伤,乙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甲趁乙报案时坐车返回了A县。B县公安局将案件移交A县公安局,A县公安局办理了该案件
B.A县某公司的甲、乙、丙、丁四人一起到B县出差,在B县的宾馆房间内,四人赌博,被人举报,B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出警时,被出来买烟的甲、乙看见,两人打电话通知丙、丁后,先行逃回A县,丙、丁则被派出所出警人员抓获。甲、乙回到A县后,听说丙、丁二人被抓后,便主动向A县公安局投案,A县公安局办理了该案件
C.甲、乙两人在A县火车站候车室内因争座位时发生争执,甲将乙的头打破,乙报案后,A县公安局办理该案件
D.A县人甲到B县出差,遇到卖淫女乙,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支付费用后,甲以想与乙处对象为由,将乙带回A县,在某旅馆内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乙说出与甲在B县的卖淫嫖娼行为,并供认其在B县多次卖淫,A县公安局将该案交由B县公安局办理
A.【童生试】也叫童试;由皇帝委派主考官主持的地方科举考试,包括县试、府试和院试三个阶段,院试合格后取得生员(秀才)资格,方能进入府、州、县学学习,所以又叫入学考试。应试者不分年龄大小都称童生
B.【乡试】明清两代每三年在各省省城举行的一次考试,因在秋八月举行,故又称秋闱。主考官由皇帝委派。考后所取的叫举人,第一名叫解元
C.【会试】明清两代每三年在京城举行的一次考试,因在春季举行,故又称春闱。考试由礼部主持,皇帝任命正、副总裁,录取者名为贡士,第一名叫会元
D.【殿试】是科举制最高级别的考试,皇帝在殿廷上,对会试录取的贡士亲自策问,以定甲第。录取分为三甲,其中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的称号,第一名称状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
根据以下案情材料,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李东与张恒于1987年结婚,婚后感情很好,生有一名男孩。1994年初,张恒在外出打工的结识宋源,后两人在外地同居达2年之久,并生有一女孩。之后,张恒通过打骂李东以图离婚,但李东考虑孩子缘故没有同意。后来,宋源与其私生女搬至李东家中居住。李东认为张恒与宋源犯重婚罪,向法院起诉。
自诉人:李东,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农民,现住XX省XX县XX村。
被告人:宋源,女,XX年X年X月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农民,住XX省XX县XX村。
被告人:张恒,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农民,住XX省XX县XX村,系自诉人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