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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案例] 某公司自A港装运冷冻鱼50公吨(散装),重量经过检验机构公证无误。到目的港卸货后,经公证机构检验全部
[案例]
某公司自A港装运冷冻鱼50公吨(散装),重量经过检验机构公证无误。到目的港卸货后,经公证机构检验全部重量为48公吨,短少2公吨。请问,投保什么险种可获赔偿?承运人是否应对短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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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公司自A港装运冷冻鱼50公吨(散装),重量经过检验机构公证无误。到目的港卸货后,经公证机构检验全部重量为48公吨,短少2公吨。请问,投保什么险种可获赔偿?承运人是否应对短重承担责任?
[案例]
我某工地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出口150公吨冷冻食品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平均每月装运3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信用证补充规定,装运前由港口商检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3~5月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6月份货物由于船期延误推迟到7月6日装运,为顺利议付,托运人让承运人签发了6月30日装船提单,而送交议付的测温证书签发日是7月6日,议付行也没发现。7月10日,同船又装运了30公吨货物,测温证书的签发日也是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笔货款。请评述开证行的行为。
[案例]
某公司向美国出口某商品4000公吨,装运期为2006年2月底以前。由于去目的地的船期不稳定,销售合同加注,“本合同以在装运期内取得舱位为准”。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2月28日。2月,因舱位紧张,只装运了2000公吨货物。由于信用证已过期,买方自己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延展至6月30日。请问,卖方是否有继续装运的义务?
[案例]
大连某公司向新加坡出口苹果6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10月30日前装运。我出口公司于10月10日和15日分别在大连和烟台各装运30公吨于东方号货轮上运往新加坡。承运人出具了两份提单,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装船日期。议付时,议付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议付。请问,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A.1000公吨
B.1050公吨
C.1100公吨
D.1115公吨
A.1000公吨
B.1050公吨
C.1100公吨
D.1115公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