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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A有限责任公司是由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的,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认缴出资额分别为300万元现金、150万元现金、200万元房产。公司成立后发现丙出资的房产实际价格仅为10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金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丙的出资额不足部分应当()。

A.由甲和乙共同代丙补缴

B.由丙补缴,甲、乙不承担连带责任

C.由丙补缴,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不予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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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

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财务总监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请回答94-96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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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4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A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律规定的是( )。

A.由甲或者乙购买丙的出资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

C.如果甲、乙均不愿意购买,丙也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均不愿意购买,丙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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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设立“蓝星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各出资3万元,丙出资4万元。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有关这次股东会的情况,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

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

B.会议决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任期3年

C.会议决定公司设监事一名,由丙担任,任期 6年

D.董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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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甲、乙、丙、丁四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草拟的公司章程记载的下列事项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公司由甲同时担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乙担任监事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甲以个人信用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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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2017年6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是()。A.

2017年6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是()。

A.甲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

B.乙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

C.丙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

D.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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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甲、乙、丙、丁、戊5个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00万元,其中甲以现金40万元出资,
乙以其对B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股权作价15万元出资。请问:甲、乙的出资形式是否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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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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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按照现有教材的提法,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甲以现金12000元出资,乙以自己拥有的一台机器设备出资,评估作价为10000元,丙打算用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出那么丙的出资最多可以是()。

A.8000元

B.3万元

C.18000元

D.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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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甲、乙两人拟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甲、乙、丙三人组成,丙为董事长。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申请文件是( )。

A.全体出资人就公司设立作出的决议

B.由丙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C.甲、乙、丙的身份证明

D.甲、乙个人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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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

B.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

C.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

D.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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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甲、乙、丙三人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在公司章程中承诺以现金
10万元出资,并且所有资金在公司成立后1年内到位。后乙、丙均按时缴纳了出资,甲因为资金紧张,到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止,实际仅出资5万元。对于该出资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乙丙应当就未缴纳的5万元向公司承担连带补交责任

B.若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丁主张乙、丙承担责任,则乙、丙应当和甲对债权人在5万元的范围内负有连带出资责任

C.设乙以专利权出资,该专利评估是由公平评估事务所评估的,实际价值为10万元,但评估作价30 万元,那么公平事务所应当在20万元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设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该土地使用权评估是

由合众评估事务所评估的,但该地实际价值10万元

而评估为20万元,因此造成了债权人戊的损失,如果

合众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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