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用承兑交单——记名提单编织圈套的托收案
案情
×年3月11日,我国甲公司与印度尼西亚乙公司签订一笔2万美元的出口合同,约定以D/P at sight为付款方式。
在货物装船起运后,乙公司又要求国内出口商将提单上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均注明为乙公司,并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他。货到目的港后,乙公司便以暂时货款不够等原因不付款赎单,要求出口商将付款方式改为D/A,并允许他先提取货物,否则就拒收货物。由于提单的收货人已记名为乙公司,使国内出口商无法将货物再转卖给其他客户,只能答应其要求。然后,乙公司以货物是自己的为由,以保函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依据向船公司凭副本海运提单办理提货手续。货物被提走转卖后,乙公司不但不按期向银行付款,而且再也无法联系,使甲公司货、款两空。
案例 托收指示中没有明确交单条件
案情
某商业银行收到其代理行寄来的一套托收单据,委托其作为代收行向其客户进口商收取货款。该银行发现托收指示中没有明确交单条件是D/P还是D/A。银行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谨慎起见应该采用D/P,但是又顾虑如果因此而延误了交单,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请比较《URC 522》与《URC 322》对此问题的规定。
A.①②③④
B.③②①④
C.③①②④
D.①③②④
A.附在托收部分汇票项目下
B.附在信用证部分汇票项目下
C.由出口商直接寄送进口商
D.在进口商付清信用证下的金额时,银行即可交单
A.出口商方面的银行在审单后购买出口商在信用证项下出具的汇票和全套货运单据,扣除手续费和买单日至开证银行付款日之间的利息,将余下货款交出口商的行为
B.开证行在审单后购买出口商在信用证项下出具的汇票和全套货运单据扣除手续费和买单日至开证银行付款日之间的利息,将余下货款交出口商的行为
C.开证行委托付款行对汇票及/或单据进行付款
D.议付意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作出对价,仅审核单据未付出对价并不是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