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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爱相随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理赔按照被保险人出险时的职业类别赔付;给付比例:一类100%,二类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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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申请意外伤害医疗理赔时,被保险人出险后在就近的某一级医院门诊就诊,作为理赔人员,你认为我司可以为被保险人前()天的门诊医疗进行理赔。

A.3

B.4

C.5

D.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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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不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从其它公司保险计划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医疗费还可以重复理赔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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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划分,()不仅承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也承担因意外伤害使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A.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B.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

C.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D.意外伤害误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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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那么保险人正确理赔结果是()

A.按照时间发生先后顺序给付,最多不超过三次

B.按照参加参加程度最高的一次给付保险金

C.每次都给付保险金,但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D.每次都给付保险金,但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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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多次遭受伤害,则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不得超过()。A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多次遭受伤害,则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不得超过()。

A.按照每次伤残程度计算的残疾保险金总和

B.保险金额

C.医疗费用总和

D.医疗费用加误工费用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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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客户给0岁小孩购买福临门少儿版,我们可以帮客户建议配搭以下哪些险种()

A.为客户配搭医保通2.0,解决小朋友的住院医疗问题

B.为客户配置守护神,解决小朋友的意外医疗和意外伤害风险

C.为客户配置爱相随,给小朋友配置身价

D.为客户附加安心住院补贴,让小朋友住院父母赔的时候,有日额来补偿收入损失

E.为客户附加投保人豁免。即使有一天投保人发生身故重疾轻症的时候,宝宝的保险也能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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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以下哪种材料不是申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理赔所必需的()

A.理赔申请书

B.保险合同原件

C.发票原件

D.意外事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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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对于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者任何第三方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险保险合同约定比例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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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涉及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案件,被保险人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A、

涉及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案件,被保险人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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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被保险人若乘坐市内公交因意外事故导致受伤,因此次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能否通过购买的相关随系列产品的保险责任进行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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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案情介绍] 杨峰系四川省宣汉县一个小学生,通过学校代办方式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投保

[案情介绍]

杨峰系四川省宣汉县一个小学生,通过学校代办方式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投保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医疗保险。后杨峰遭遇交通事故,被村民欧大帮驾驶摩托车撞倒致伤。杨峰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共计20104.99元,法院判决欧大帮应该赔偿。

其后,杨峰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该公司拒赔,杨峰父母起诉至宣汉县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住院医疗保险金属于补偿性质,应当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因为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从中获利,被告没有再理赔原告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人身保险,当然也不适用本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二、本案中,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杨峰医疗保险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学生平安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性原则”,我国《保险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本案中,原告杨峰与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之间签订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从法理上讲,“损失补偿原则”一般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本案中的原告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肇事者欧大帮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依据《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即本案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主张保险赔偿。而该《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约定与保险法的规定相违背。

本案中保险人提供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对自己是否尽到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故《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对被保险人即原告杨峰没有约束力。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主张保险赔偿。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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