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6月1日购入B材料10吨,价税合并单价936元/吨,该厂从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6月1日购入B材料10吨,价税合并单价936元/吨,该厂从销货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领用B材料10吨,5吨用于生产免税产品,5吨用于基建工程。
(3)将原拟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外购A材料6吨用于基建工程,A材料不含税单价为每吨2000元。该基建工程尚未完工。
(4)购入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A材料10吨,价税合并单价2340元/吨,从销货方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该批材料已全部领用,所生产产品已全部完工销售。
(5)收购完税农产品一批,用于应税产品的生产,收购凭证上记载的买价为90000元。
(6)从外地购入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A材料20吨,价税合并单价2340元/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规定运费由购买方承担。运费结算单据列出运费为4000元,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为500元,取得普通发票。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该厂A原材料、B原材料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