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商人按每公吨500美元CIF东京成交某农产品200公吨,合同规定:每袋包装25公
斤,双线新麻袋包装,信用证付款方式。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事后对方来电称:该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2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该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试问:该公司做法是否可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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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云港某专营进料加工智能卡出口的韩国投资企业A公司(51025×××××),海关经营企业分类为B类。该投资企业委托南京一家外贸公司于2006年6月份与日本一家企业签订了主料硅片(允许加工类商品)等原材料的进口合同,合同金额为200万美元。按合同规定,30%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内销,70%加工成品销往日本,料件在7月底在上海入境。10月份该企业与日本商人签订了智能卡出口合同,出口日期为11月底,货物在杭州湾装船出境。
根据上述案例,从以下选项中选出正确答案。
该外资企业应当在哪地海关申领《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登记手册》?()
A.南京海关
B.连云港海关
C.上海海关
D.杭州海关
我国拟出口某商品10公吨(净重),对外原报价(按净重)每公吨1500港元FOB新港。国外要求改报CFR新加坡。设每箱装货20公斤,箱重5公斤,至新加坡每运费吨为300港元(按长吨计算),问我方重新报价应报CFR新加坡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