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银行出具提货担保的风险
案情
2003年11月1日,中国香港某银行根据其客户A公司的指示开立一张金额为20000美元的信用证,货物允许分批装运。2003年11月20目,申请人向开证行说明货物由受益人分两批装船,第一批货物已经抵达香港,要求开证行出具提取这第一批货物的提货担保,并附上相应的金额为10000美元的赔款保证。由于申请人在开证行有40000美元的信用额度,所以该行签发了一张给船公司的提货担保,允许申请人提货。一星期后,第一批货物的单据尚未收到,申请人又要求提取第二批货物的提货担保。由于申请人的信用额度并未突破,因此开证行开出了第二份提货担保。几天后,开证行获悉它的客户A公司倒闭了,董事们不知去向。之后开证行收到了国外寄来的单据,但金额是20000美元。显然信用证下只有这一批货物,根本没有第二批。一个月以后,凭开证行担保而被提走第二批货物的船公司,声称开证行侵占了价值为20000美元的货物。原来A公司少报了第一批货物的金额,再冒领了不是它的第二批货物。
A.二者均是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未到开证行而货物已到达港口的情况下的进口贸易融资类产品
B.二者均能满足进口商及时提货,避免货物压仓的需要,又可避免因货物市场行情及品质发生变化而遭受损失的需求
C.提货背书产品中信用证规定提交全套正本海运提单
D.提单担保产品要求信用证项下部分海运提单直寄进口商,且海运提单的抬头为开证行
A.减免保证金开证
B.进口押汇
C.提货担保
D.打包放款
A.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
B.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相互独立
C.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D.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业务,银行对于单据的真伪不负责
E.当出口商按照信用证条款提交合格的单证后,开证行承担首要的付款责任
跟单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开立银行保函的担保行通常负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
A.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
B.开证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独立于贸易合同
C.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业务,银行要对单据的真实性负责
D.属于银行信用,对受益人取得货款更有保证
案例 凭副本运输单据付款案例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该证经由A行通知给了受益人。货物装运后,受益人将单据提呈给通知行要求议付,并称,由于进出口港距离较近,正本提单已直接寄给申请人,请通知行发电开证行,征求其凭副本提单议付的授权,同意后再进行议付。A行审查单据发现其他不符,同意发电I行征询意见。I行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I行遂电复通知行同意授权凭副本提单议付,通知行即对受益人付了款,并寄单开证行索偿。两天后,I行受到了A行的单据,发现除未提供正本提单外,其他一切条件均符合信用证规定。于是I行贷记了A行的账,借记了申请人的账。次日,申请人要求I行出具提货担保以便提货。因为货物已到港,而正本提单尚未收到。I行鉴于已对A行偿付并且已借记申请人之账,于是出具了提货担保,申请人以银行担保提走了货物。
一星期后,I行忽从另一银行X行收到了一套托收单据,其中的提单恰好是上述信用证下的正本提单,托收委托人却是一家不知名的商人并非原信用证受益人,而付款人则仍为原信用证的申请人。但I行已无法找到付款人,只得回复托收行并称保留单据听候托收行意见处理。
托收行X行将此情况通知其客户,并请求其客户指示。
托收委托人告知X行,A行已开立提货担保,申请人已据此提走了货物。既然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仍在他手里,开证行无权任意处理,如收不到货款,将向船公司索赔货款。当托收行将情况通知开证行时,开证行才恍然大悟受了诈骗,但I行认为,它已代表申请人支付了货款,不能要求它对同一批货物再次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