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以银行为付款人引发的托收纠纷案
案情
×年6月至8月间,国外甲银行(以下简称寄单行)向我国乙银行某分行(以下简称代收行)寄来了4套进口代收的单据,注明适用《URC 522》,总金额为10000美元,条件为“见票90天承兑交单”(D/A At 90 Days Sight)。汇票的出票人为出13商,发票等其他单据的抬头为进13商,但托收面函及汇票上的付款人却做成代收行。
收到单据后,代收行并未重视汇票付款人的问题,而是向进口商原样提示了单据。进口商在该商业汇票正面用中文写明“同意承兑,到期付款”,并加盖该公司的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代收行即用SWIFT通知寄单行:“Documents are accepted to matureon…on which payment will be effected”(单据已承兑,将于×年×月×日付款)。
在单据陆续到期付款之前,进口商称根据买卖双方新的付款协议,付款期限将延长60天,请代收行洽寄单行提出延期付款。代收行立即致电寄单行:“The drawee requests to extend the billto mature on...Please approach the drawer for approval.Uponreceipt of your return message of agreement,we’ll give you aformal message of acceptance”(付款人请求将上述票据延期到×年×月×日付款,请洽客户同意后,我方将给予正式的承兑电文)。寄单行回电答复为:“...Payment can be extended to…againstyour good bank undertake to effect payment on the mewmaturing date”(凭你行在新到期日的付款承诺,付款可以延期到×年×月×日)。
代收行遂致电寄单行,确认了新的付款到期日:“Docs are extended to mature on...payryleilt will be effected on the newmaturing date”(单据已延期到×年×月×日,付款将在新的到期日执行)。
及至新的到期日,进口商又一次提出延期付款,寄单行断然拒绝,要求立即付款。次年1月,进口商称上述4笔单据项下的货物一直未能到达,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将单据全部退回,其余问题待双方协商解决。代收行立即致电寄单行,说明应进口商的请求已退回单据,并宣布关闭业务卷宗。
次年2月24日,寄单行又将4套单据退回代收行,称该行已凭代收行的承兑向出口商做了贴现,要求代收行按照承诺立即付款。
该纠纷已述至各自总行,但长期得不到解决。
案例 代收行对托收指示的态度
案情
1995年11月,荷兰A银行通过国内B银行向C公司托收贷款,B银行收到单据后,将远期汇票提示给付款人承兑。据付款人称,出票人已告知,货物已抵达香港,必须承兑汇票后,出票人才肯交货。付款人为尽快取得货物,遂承兑了汇票。1996年1月,B银行收到已承兑的汇票后,遂对外发出承兑电,称汇票业经付款人承兑,到期我行将按贵行指示付款。
1996年5月,汇票到期,B银行要求付款人(C公司)付款,C公司称,由于未完全收到货物,不同意付款,B银行就此电告A银行,付款人不同意付款。
几天后,A银行回电称:在我行的托收指示中,我们要求贵行:(1) 承兑交单(汇票期限为出票后180天);(2) 承兑的汇票由贵行担保;(3) 如果已承兑的汇票没有由贵行担保,请不要放单。贵行1996年1月来电通知,客户已承兑汇票,到期时,将按我行指示付款。因此,请贵行立即安排付款。
A.出口商就其损失不可以向B行请求赔偿
B.出口商就其损失不能向A行请求赔偿
C.若能证明B行实际上根本没有收到修改指令,则B行可以免除其未依指示行事的责任
D.即使能证明B行实际上没有收到修改指令,A行仍要对出口商承担因违反托收指示行事的损失
案例 托收行要求代收行担保进口商付款案
案情
在一笔托收业务中,托收行在托收指示中规定:“DOCS TO BE RELEASED ONLY AGAINST ACCEPTANCE(承兑交单)”以及“PAYMENTON DUE DATE TO BE GUARANTEEI)BY××BANK,TESTED TLX TO THlS EFFECT REQUIRED.(由代收行担保付款,并发加押电证实)”代收行办理承兑交单后,向托收行寄出承兑通知书,明确指出“THE BILL ACCEPTED BYDRAWEE”,到期日为1999年9月13日。不久,当托收行查询有关承兑情况时,代收行复电再次告知“DOCS HAVE BEENACCEPTED BY DRAWEE TO MATUREON 990913”。在上述承兑通知书及查询答复中,代收行均未表明担保付款,亦未发出承诺担保的电传;托收行亦未就此提出任何异议。承兑汇票到期后,进口商拒付货款,代收行即向托收行发出拒付通知。托收行认为托收指示中要求凭代收行到期付款的担保放单,而代收行已将单据放给付款人,因此要求立即付款。代收行反驳道,放单是基于付款人的承兑,代收行根据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没有担保到期付款的责任。虽经多次交涉,此纠纷仍未得到解决。
掌握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商业汇票及票据到期的核算。 (1)甲公司销售产品一批,价款为60 000元,增值税额为10 200元,收到购货方交来一张期限为2个月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70 200元。 (2)甲公司收到上述票据款。 (3)甲公司于2006年8月26日向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价款为1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7 000元,已办理了托收手续,但货款尚未收到。9月1日,企业收到乙公司于当日签发并承兑的一张期限为6个月的带息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17 000元,票面年利率为10%。甲公司于2006年末计提该票据利息。 (4)甲公司原向A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发生应收货款60 000元,经双方协商改用商业汇票方式结算,收到A公司交来票面金额为60 000元、期限为6个月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5)甲公司将上项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某材料公司,用于购买材料一批,买价及代垫运杂费共计62 000元,并签发转账支票一张,补付货款与票据面值之间的差额2 000元。 (6)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原材料一批,收到乙公司签发并承兑的期限为3个月、票面利率为12%、面值为40 000元的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 (7)承(6),3个月后,上项商业承兑汇票已到期,甲公司如数收回全部票款,并存入银行。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甲公司的会计分录。
A.应在1996年1月20日以前
B.应在1996年1月30日以前
C.应在1996年2月10日以前
D.应在1996年3月30日以前
案例 托收指示书记载不详受损案
案情
A公司出口一批大麻籽货物,其总价值共985000美元。合同规定付款条件为:“The bLlyers shall duly accept the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 at 20 days siggt upml fist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nhent on its maturity.The shipping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acceptance.”该公司依合同规定按时将货物装运完毕,有关人员将单据备齐,于3月15日向托收行办理D/A 20天到期的托收手续。4月25日,买方来电称,至今未收到有关该货的托收单据。A公司经调查得知,是因单据及托收指示书上的付款人地址不详。5月15日接到代收行的拒付通知书。由于单据的延误致使进口商未能按时提取货物,货物因雨淋受潮,付款人故拒绝承兑付款。该农产品公司损失惨重。
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直接参与行)为承兑银行的商业汇票一份,承兑申请人为开户单位火炬公司;本日收到持票人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太原市分行营业部寄来的托收凭证和承兑汇票,持票人为太原市富华公司,金额160万元;审查无误后,当即付款并通过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城市处理中心传输汇划资金信息,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清算支付资金。请作出有关各行的会计分录。
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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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处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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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太原市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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