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舒某、张某,在一次公共汽车抢劫案中,打伤了周某和钟某两人,打死了万某。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
周某是否有权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将周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原告人?
周某是否有权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将周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原告人?
某法院在审理张某自诉伤害案中,发现被告人还实施过抢劫。对此,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0—2—31,单)
A.继续审理伤害案,将抢劫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B.鉴于伤害案属于可以公诉的案件,将伤害案与抢劫案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C.继续审理伤害案,建议检察院对抢劫案子以起诉
D.对伤害案延期审理,待检察院对抢劫案起诉后一并予以审理
A.继续审理伤害案,将抢劫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B.鉴于伤害案属于可以公诉的案件,将伤害案与抢劫案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C.继续审理伤害案,建议检察院对抢劫案予以起诉
D.对伤害案延期审理,待检察院对抢劫案起诉后一并予以审理
A.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设立的审查登记
B.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的人事审批
C.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的财务审批
D.行政机关对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外事审批
A.李某抢劫案,原判划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
B.葛某受贿案,葛某巳死亡
C.张某、卞某为同案原审被告人,张某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审到庭确有困难,但未经抗诉的检察院同意
D.陈某强奸案,原生效裁判于1979年之前作出
A.发现被告人张某在起诉前已从看守所脱逃的,退回检察院
B.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抢劫案,检察院因被害人范某不断上访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C.起诉时提供的一名外地证人石某没有列明住址和通讯处的,通知检察院补送
D.某被告人被抓获后始终一言不发,也没有任何有关姓名、年龄、住址、单位等方面的信息或线索的,不予受理
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的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其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A.被告人张某和马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B.如果胡在二被告人向其要50元车费的时候,以为遇到了抢劫,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将二人中的一人刺死,则胡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C.如果在胡某交出50元,张、马二人开车离去后,张某对马某说:“胡某一个外地人,咱应该多敲他点钱。”于是返回原处,以胡弄脏了车上的座位为由让胡再交2000元,不然就敲断胡一条腿,胡无奈,被迫又给二人2000元,则二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D.如果在胡某交出50元,张、马二人开车离去后,二被告人发现胡某的包还在车上,包内现金5000余元,二人想反正天黑胡某也看不清车号,于是二人将钱平分后将包丢弃在路边。后出租车公司得知相关信息后询问张某、马某,二人坚持说根本无此事,则张、马的行为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