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郭某,在一次公共汽车抢劫案中,打伤了刘某和谢某两人,打死了万某。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谢某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是当事人的权利,可以放弃,刘某有权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无权将刘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原告人。$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一并审理,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所以不能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移交民事审判庭。$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