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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家住A区的甲诉家住B区的乙借款纠纷一案由C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借款纠纷案发生在D区,一审法院

判决乙返还甲借款本金70000元,驳回了甲要求乙支付利息的请求。判决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乙向E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甲未上诉,但甲在答辩状中向二审法院提出了让乙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所述案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对于甲的请求二审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B.二审法院的审理可以在A区进行

C.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原则上审限为3个月

D.二审法院可以委托B区人民法院代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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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2009年3月,家住B市海河区的郑明向陈发居住所在的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借款1万元。丹
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09年4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发居住地所属的街道划归B市正义区。而在2009年5月,陈发的居所又迁至B市夏浦区,并在该区落人户口。在此情况下,郑明诉陈发还款一案应由哪一法院审理?()

A.由B市丹阳区法院继续审理

B.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正义区法院

C.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夏浦区法院

D.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报送B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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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 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平方米的二层

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 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平方米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 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

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 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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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家住A区的贾某与家住B区的易某在C区签订了借款协议。A在D区公证处对该借款协议进行了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后易某未按期还款,贾某以公证书为依据分别向A、B、C、D四区法院申请执行,各区法院也依次受理了本案,则本案应当由哪一个法院执行?()

A.A区法院

B.B区法院

C.C区法院

D.D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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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甲公司诉乙公司侵权纠纷一案由某人民法院审理。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A.甲公司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B.乙公司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C.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乙公司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D.宣判前,甲公司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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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下列关于再审审理的管辖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诉乙公司侵犯商标权一案经湖北省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后甲公司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该案中,审判员赵某收受乙公司一350克纯金小雕像,遂裁定再审,基于原审法院了解案件事实,于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B.李某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终结,判决生效后,王某发现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指令由有管辖权的海淀区人民法院再审

C.工商银行某分行诉佳宇公司贷款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生效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判决认定主要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D.贾某诉秦某侵权纠纷一案经甲市A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当事人都没有上诉,判决生效。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指令A区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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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在甲诉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甲出具的由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2010年3月20日。该借条属于()。

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原始证据

D.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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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在甲诉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乙的同事丙的证言。丙证明,他在2010年3月21日听乙说,乙向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则丙的证言属于()。

A.原始证据

B.传来证据

C.有罪证据

D.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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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老叶家住某市A县农村,早年丧妻,一人抚养三个儿子——叶大、叶二、叶三成人,三个儿子成婚后分别居住
在该市甲区、乙区、丙区。2012年6月以来老叶患某种老年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然而三个儿子因为花费太高拒绝支付治疗费,并不给其生活费。老叶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被迫于2013年7月向A县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予赡养费和医疗费。法院受理之后,经审理判决三被告每月给付老叶800元赡养费,并支付以后的医疗费。判决后,老叶和叶大没有上诉,叶二口头提起上诉,但没有提交上诉状;叶三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认为父亲在叶大、叶二买房时帮助过他们,所以叶大、叶二应多负担赡养费。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老叶病情恶化突然死亡。

问:本市A县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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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2007年3月甲市A区信用社借给甲市B区居民李某6万元人民币在甲市c区开设服装商店,期限为2年,并由家
住甲市D区的张某提供担保,对还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双方协议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信用社方面的原因,实际借款期限比约定时间晚了3个月。期满后,李某未按时还债。信用社派人到李家催要,不料李妻说,李某外出半年,现不知在何处。于是甲市信用社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证,向李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本息。在起诉前,信用社得知李某的贷款所购买的服装正在低价销售,已无资金可用,’遂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A区人民法院查封李某位于甲市A区的房屋一套。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下落不明,属于被告不明确。遂以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信用社即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纠正一审裁定的错误。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撤销了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此案。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被告也如期答辩,在答辩状中,李某提出,信用社实际借款日期比约定日期晚了3个月,使其错过了经营最佳时期,影响了商店经营效益,应承担违约责任。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信用社和李某之间的协议管辖是否有效?为什么? 2.在本案中,可否单独将李某或者张某作为被告,为什么? 3.信用社能否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甲市A区法院对此拥有管辖权吗?为什么? 4.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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