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合作金融机构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A.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B.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C.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的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累计2次被取消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D.累计3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E.与拟担任的理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
A.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B.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C.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的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累计2次被取消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D.累计3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E.与拟担任的理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
A.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
B.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的,或显示拟任人可能存在不适合担任新职情形
C.原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评价意见显示,该拟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
D.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
E.未经民主测评
A.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B.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累计达到3次(含)以上的
C.与拟担任的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负责人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
D.用工性质为劳务派遣工等其他不适合担任代理营业机构负责人的情形
A.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等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B.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C.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D.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是指()。
A.招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B.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业务的代表
C.与招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D.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A.保荐代表人数量少于两名
B.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
C.最近两年未担任主承销商
D.注册资本低于人民币2亿元
A.保荐代表人数量少于两名
B.最近两年未担任主承销商
C.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
D.注册资本低于人民币2亿元
A.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B.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C.项目主管部门人员
D.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A.投标人
B.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C.项目主管部门人员
D.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A.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B.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C.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D.曾因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A.因个人管理能力造成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或业务活动出现重大问题
B.近三年内受过证券业协会纪律处分的
C.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D.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偿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