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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为河北省某县农民,在某市打工。2008年12月经人介绍,孙某到某搬家公司做搬运工人,公司每月支付孙某工资300元,并安排孙某在公司的集体宿舍居住。2009年2月份,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公共场所宣传劳动法,孙某听到宣传,得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12元,于是他找到公司徐经理,要求增加工资。徐经理不同意,说:公司给孙某提供住处不是免费的,而是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00元,发到孙某手里300元,而且公司为工人提供免费午餐,并给工人统一购买服装,遇到加班加点还按法律规定付给加班加点费,这些费用加起来孙某的每月收入早已超过412元,公司没有违反当地最低工资的规定。如果孙某不愿意在这儿干,可以到别处去干。问题:(1)徐经理对公司没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表述是否正确?为什么?(2)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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