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宗商品物权质押办理国内信用证开证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不可以参照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办理()
否
否
A.我行与开证行以签订《国内信用证业务合作协议》
B.我行已收到开证行到期付款的确认电
C.国内信用证到期付款经我行系统内机构确认
D.我行目前对于开证行暂不实行额度控制
A.信用证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B.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一切以单据为准
C.开证行付款后,对议付银行或受益人不具有迫索权
D.可以采用信开和电开两种方式
A.卖方融资是指以借款人(国内信用证受益人)收到的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
B.卖方融资业务分为议付和非议付两种类型
C.卖方融资(非议付)不用收到开证行的到期付款确认书也可办理
D.适用于国内贸易的销货方
A.国内信用证以真实贸易背景为依托,以单证相符等付款条件为保证,有利于我行控制风险
B.开证行除拓展开证手续费、买方融资手续费、修改手续费的中收渠道外,还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存款,为我行带来较高收益
C.有利于锁定核心企业,链式开发其上下游客户,拓展客群
D.网上国内信用证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优势
案例 信用证项下提单的作用
案情
某年4月国内某公司与美国一代理商签订了一份金额约LYSD155000的纺织品出口合同,6月初收到直接买家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出具记名某某公司的提单,并指定货物由美国某船公司装运。货物装运后全套单据经通知行寄到开证行索汇。正常的偿付结汇时间已过而货款却一直未到账,此时收到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称单据有一处不符点,申请人拒绝赎单,全套单据由开证行保留。与此同时,我公司向船公司查询货物下落,被告知货物已被收货人提走。鉴于全套正本提单仍在开证行处,我方亦未有任何放货指令,我公司要求船公司对此作出解释。船公司答复说,托运人要求出具的是记名提单,记名提单项下可以不需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放货,船公司并无责任。我公司要求申请人赎单及船公司赔偿都未果,不久全套索汇单据被退回。出于无奈,我公司将美国船公司告上法庭。被告以此案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作为辩护依据,提出提单背面条款中已约定,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国内海事法院一审认定,由于被告未能提供完整的美国法律文本,故本案适用中国海商法,提单无论记名与否都是物权凭证,裁定承运人必须凭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放货,被告无单放货已严重侵权,应赔偿原告全部货款和利息损失。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法庭的严正要求下,被告方提供了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文本。经仔细研读,此法只适用于往来美国港口的运输业务,本案恰恰未涉及美国港口。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书下达七天内,我公司即收到了被告赔偿的全部货款与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