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曲某系某供销公司的经理,原告洪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党支部书记。二人在工作中配合不够默契,曲
王海与赵红的婚姻是否属无效婚姻?
王海与赵红的婚姻是否属无效婚姻?
A.王某的证言是本证
B.被告提供的书信是本证
C.被告提供的书信是反证
D.被告提供的书信是对王某的证言的反驳
A.原告刘某
B.原告甲县粮食局
C.被告甲县公安局
D.被告甲县公定局消防科
A.被告县草原监理所应对其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B.原告苏某应对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C.原告苏某应对行政赔偿诉讼中受侵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D.被告县草原监理所应对行政赔偿诉讼承担举证责任
在清算经营期间账目过程中,经吴某要求,钱某等人在同意承担省纤维检验局未来罚款的协议上签了字。当年9月13日,纤维检验局向棉业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欲对该公司处以巨额罚款。吴某非常着急,到处寻求减免罚款办法,后经人引见了王某。王某称其熟人多、路子宽,能疏通关系减免罚款。吴某与王某订立协议,约定由王某出面全权处理罚款事宜,费用2.6万元包干。
吴某按王某要求先行支付“活动费”1万元。然而一个月后,纤维检验局仍对棉业公司罚款9万元。吴某找到王某,王某解释“本来不止罚9万,是经过活动才降下来的”。原告吴某又找到钱某等人,但他们均不承认该笔款项支出。吴某遂将钱某等7被告诉至法院。
彭泽县法院认为,原告吴某诉请的“活动费”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1万元债务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应予以驳回。据此,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吴某要求被告钱某等7人分担“活动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
A.非法经营罪
B.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C.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D.滥用职权罪
下列哪些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A.曹某是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B.一离婚案件中,原告孙某系无行为能力人,其父孙一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因突发疾病而无法到庭
C.项某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D.范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A.甲公司
B.甲公司经理丁
C.丙公司
D.丙公司,同时将甲公司的经理丁列为共同被告
问:应该如何评价法院对此案事实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