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的修改,说法正确的是()?
A.申请人在进行修改时,不可以在申请文件中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
B.申请人在进行修改时,不可以在申请文件中补入已记载的反映发明的有益效果数据的标准测量方法
C.申请人在进行修改时,在文字说明清楚的情况下,为使局部结构清楚可见,允许增加局部放大图
D.申请人在进行修改时,在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前提下,可以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的内容,使其与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
ACD
解析:A选项,补入实施方式或实施例会导致修改超范围,是不允许的,A选项说法正确。B选项,补入属于测量方法不会修改超范围,是允许的修改,因此B选项错误。C选项,增加局部放大图是允许的修改。D选项,修改不超范围,允许。
①《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8章第5.2.2.2节规定,允许的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4)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的内容,使其与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即反映该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当然,修改后的内容不应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8)修改最佳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这种修改中允许增加的内容一般限于补入原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中具体内容的出处以及已记载的反映发明的有益效果数据的标准测量方法(包括所使用的标准设备、器具)。如果由检索结果得知原申请要求保护的部分主题已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申请人应当将反映这部分主题的内容删除,或者明确写明其为现有技术。(9)修改附图。……在文字说明清楚的情况下,为使局部结构清楚起见,允许增加局部放大图;修改附图的阿拉伯数字编号,使每幅图使用一个编号。②《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8章第5.2.3.1节规定,不能允许的增加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6)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