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②允许分批装运。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两次装运之后,都获得了付款。在最后一次装运后,受益人向A行提交了单据要求议付。A行审核单据并议付,A行把单据寄送给B行要求偿付。B行收到单据后,确定单据不符,理由如下:提交的提单是收妥待运提单并带有附加条文:清沽已装船。该条文是打在提单上的,没有按照《UCP600》第二十条a分条第Ⅱ款的要求注明日期。受益人则认为交来的提单是正确无误的,与先前两次装运所交提单是准确相同的格式。先前,A行、B行以及申请人都接受了那些提单,并未声称有不符点。
试问:B行在与申请人商量后已经接受以前装运相同提单的事实与他们现在拒绝提单和拒绝付款有什么关系吗?